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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追责,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没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连带责任保证的时间一般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事人有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长期限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但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当事人未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计算。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如果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