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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1、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
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的时候携带了凶器,入户盗窃的认定则是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私人生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
盗窃是大类,扒窃只是其中的小项。 具体指采取掏兜、拎包、开天窗、剪项链、或者别的采取各种手段吸引人注意力后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就包含的广了~连入户盗窃、撬盗等等都包含在内~~ 而就此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1、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
扒窃如果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构成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如果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应当被判处十
雇凶伤人在刑法中被评价为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雇凶的人和实际实施伤害行为人都是主犯,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同,都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但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伤害时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等方面决定。如果伤害行为最后造成了轻微伤,则两者不构成犯
扒窃是否立案,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