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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要约遭到要约人反对、承诺被撤回、延迟承诺。承诺延迟的情况为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迟延的处理是:如果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的,则除要约人拒绝接受以外,承诺仍然有效。
承诺因下列原因可能会出现迟延: 1、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2、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3、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出现其他原因的,例如恶
承诺延迟是指被要约人未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确定了期限,承诺应在此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且要约是通过对话进行的,应立即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进行的,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失效的情况有:承诺被撤回;迟到的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并遭到要约人反对。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此外,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