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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安置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要求: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的,没有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价格必须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价格,如果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先不签署补偿协议,鉴于问题过于简单
不可以,集体土地征收要适应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相对要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严格,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大致分为六种。第一,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补偿费用,拆迁之后重新租赁同样的场地,必然产生租金的差价。第二,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营业创收,拆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的时间会有所不同,造成的损失也不同。第三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来作出分析。因为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不能够进行随意买卖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自有的房屋,也就是说,可以与第三人签订集体土地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拆迁时,对于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的企业,应当给予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如果政府制定的补助、奖励办法中还规定了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