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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有财产担保债权是为了保债权能够安全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财产等形式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财产担保债权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
1、法律上不存在协助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责任,只能说担保人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担保人追偿债务的,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数额为限。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
集合企业债券的理解,旦鼎测刮爻钙诧水超惊简单地说就是一家小企业可能偿债能力不足无法发债,但10家差不多资质的企业捆绑在一起,就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来发行债券。
债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了下面两种: 第一,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当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保证主要分为一般保证
担保人对担保债权的义务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