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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效力要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1、合同的主体都有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3、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均合法; 4、遵守了公序良俗且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按规定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效力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具备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
一、格式条款是指什么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未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作变更得合同条款。其特征有: 1、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居于优势地位得一方制定的,所谓优势
格式合同明示的免责条款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事由和责任范围,以及一方违约在先或主观臆断另一方违约但另一方按约履行的免责条款。属于意思自治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有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
一、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未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作变更得合同条款。 1、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居于优势地位得一方制定的,所谓优势地位指凭借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