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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的可以让出资瑕疵的股东补足出资,也可以对瑕疵资产进行转让。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
出资瑕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催告出资瑕疵的股东足额缴纳; 2、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前一种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第二,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如共有物或共有权利的买卖;第三,权
出资瑕疵的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出资瑕疵的处理: 1、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
一、什么是瑕疵出资股东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和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话,一般应当
商标分类共包括45类,商标分类中商品和服务按照1-45类的顺序排列,其中分为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一般来说,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都在其中。每一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