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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数量变少,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是能仲裁的。根据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的范围主要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是可以的。
采购的货物比合同中的要求少属于违约行为,采购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要求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想支付违约金的,还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两种: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
作为非适格主体,法人的职能部门无权独立于法人为经营行为,故法人的职能部门的盖章无效。
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约定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如果需要赔偿,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违约纠纷是合同纠纷中的一类。违约指的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合同纠纷指的是,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的
合同无效,就意味着整份合同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也当然无效。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有过错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必要返还的话,就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
合同无效之后,当事人并不能够主张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以下的责任: 1、如果对方已经取得了当事人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 2、如果没有办法返还、或者返还财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