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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属于两种性质相反却又存在重要联系的强制性手段。然而尽管它们都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各自针对的情况和所追求的目标却是各异的。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内容大致如下:首先所涉及的范围是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
以下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员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
撤销取保候审有如下两种情形: 1、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2、经侦查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依法
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
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 1、当事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超过十二个月的上限。 3,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4、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当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应当符合法定刑种,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才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第二,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果同意,司法机关应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个人或者单位,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保证金后,犯罪嫌疑人即可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