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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有: 1、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2、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3、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
“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或者行业惯例,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餐饮业的禁止自带饮料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提供服
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首先,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合同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霸王条款不一定无效。如果霸王条款并没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微信、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微信上的借条是属于电子数据,也是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如果要用微信的聊天记录,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