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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 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是需要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行使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提供担保人的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得到赔偿或补偿时,此时担保物权人可就相关的补偿金、保险等物的代替物行使相应的权利。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1、两者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四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里说的“死亡”,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两个概念。转继承实际上发生了两次继承。因为转继承意味着第一次继承已经开始,但继承人在尚未取得遗产时死亡,此时他的原因取得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例如爷爷、父亲、儿子三代人,爷爷首先死亡后,父亲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财产,但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