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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别主要是信息的内容、性质不同。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所利用的信息主要是指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使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投资
1.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信息罪的量刑标准为: 1、贩卖他人信息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信息主要是指,行为人或者国家机关、金融、电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招标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收购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就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强迫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