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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政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教师属于党员的,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教师主要有以下几种处分方式: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除此之外,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教师处分暂行规定如下: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
62年下放教师的问题(2012-10-2908:35:09) 标签:郸城县下放精简文件中央组织部教育分类:舆论 关于郸城县62年下放教师的问题 2011-11-14 20:15评论:0原作者: zh3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
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
教师的权利有以下这些,具体如下: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刑事处罚是否可以考教师资格证,要看犯罪的具体情况。如果是过失犯罪的话是没有影响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