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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主体与客体?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主体与客体?

2020-03-02 70
普法内容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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