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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人不是实际出资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但并不影响其擅自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代持人签订协议后不能履行义务,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代持人承担违约责任。
名义股东对代持股权是不能够质押的。同时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若是没有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则是无权处分,应当得到隐名股东的追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
看具体情况定。相对于实际投资人,如果没有授权同意,名义股东为无权处分。相对于公司及对外,名义股东为有权处分,股份受让人以合理价格依法定程序受让并变更登记,为正常合法取得。《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
1、股东资格确认 理性的隐名股东在权益被损害时,首先是想合法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显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四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按照协议的具体内容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因此,如果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况,内部转让股权的行为都属于有效的行为,而且其他股东无权宣告这一项协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