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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践需求的,而针对此类诉讼,债务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他们除了享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常规诉讼权利外,还尤其需要赋予他们在代位权诉讼中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意思是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后,向第三人追偿时的民事纠纷。 1、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2、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得优先偿还。没有优先偿还权。优先偿还权的债权是设立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有优先权,必然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权。所谓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
债权转让纠纷代理词: 首先应当写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姓名等信息; 其次,写明债权转让的经过以及享有的约束力等;写明相关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最后,由代理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主要指的是实际的出资人和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司法解释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按规定来说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