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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1、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五个区别: (1)请求权人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被请求的对象不同; (4)权利行使期限不同; (5)功能与效力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之一种。在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恢复其原有权利状态的基本手段;它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归一力和追及力。
法院受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是,原告跟案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物权被他人侵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信息明确,原告有具体的诉求,人民法院对当前的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一般人民法院都会向原告下发立案通知书的。
我也同意,这个问题根本不复杂,而是繁琐的民国传来的德系理论把问题搞复杂了。拾得遗失物的返还问题,法律提供了物权、债权(不当得利)两方面的救济途径。所谓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抽象地讲这个判断是对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立法对此都有规定。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
就买卖双方而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本身是一个物权行为,不受诉讼时效规制。房屋买卖行为的整个过程中既有物权行为也有债权行为。
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立法对此都有规定。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
物权和债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对他人的干涉予以排除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发生于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物权直接在物上进行设定,如果物灭失,则权利也会灭失。然而,债权
债权和物权有以下区别: 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而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 第二,权利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第三,是否存在追及效力不同
无被动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