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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负责人的,负责人任职时间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是由公司章程或者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
1、顾名思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其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
1、债务承担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2、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3、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
1、分公司不要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结算。公司宣告破产以后,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继续承担债务,应当由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来进行清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独立法人制度,股东只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
公司增资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从公司这个角度来讲,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从公司发起人的层面来讲,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增资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要和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