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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去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直接的故意,但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强迫妇女卖淫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必须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迫行为。利用这些手段强制他人的精神意志,在这时犯罪正处于着手实施阶段。如果没有达到强制他人的目的,就仍然是犯罪未遂。其次行为人的强迫行为令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在这时必须
拐卖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但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
如果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规定属《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从文字表述来看,“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显然也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行为人先有拐卖妇女的行为,然后在其被卖出之前,诱骗、强迫其卖淫的,才属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
拐卖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但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但是犯罪是否既遂的状态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行为过程来进行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拐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