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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的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的区别是: 1、分红权是指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2、优先认购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售股权,除内部转让、法定继承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红权,通常指的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优先认购权,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售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工程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具有依法要求发包人优先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
资产确权是指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法律上的权利确定。资产确权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同股不同权,又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一般指的是在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更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 同股不同权是一种AB股的结构,B类股一般是由企业的管理层所持有,而管理层一般普遍是企业的始创股东及其团队的人员,A类股一般都是外围股东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