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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内容有: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因担保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如果是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也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连带清偿有多个担保人,则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两个以上连带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其中一个连带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另一连带担保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
如果是连带担保,有借款人还不上钱时,有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如果在担保期内,借款人已经还钱,担保人就没有任何的责任了。该借款合同也就失效了。
1.两个以上连带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其中一个连带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另一连带担保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