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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准备时间隶属工作预备时间,对此可否作为工作时间无明确的说法,但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并不能评的准备与预备时间。但从法理推论来讲,工伤保险条例将预备性工作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那么工作准备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虽然视为工作时间,但也不能在工作
(1)工作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属于广义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场所条件:必须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得认定为工伤。 (3)工作原因条件:必须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在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算工伤。【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1、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则属于工伤;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属于。这种情况就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所以属于工伤。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
工伤后同事拒绝作证,受害人可以向人社局提供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请求人社局进行调查。此外,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应当认定为工伤,如:工资发放流水、工牌、打卡记录等。如果进入到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程序,那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分以下三项: 1、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是基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2、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人; 3、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伤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的,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法律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得到赔偿的。这是因为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