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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事由具体是什么?

探望权中止事由具体是什么?

2021-02-22 105
普法内容
探望权中止事由具体包括: 1、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2、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3、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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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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