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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行政监察作为专门职能的行政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
监察机关检查程序;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行政处罚程序有普通程序,即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立案、并作出决定;简易程序,即由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听证程序,即由行政机关参考听证的结果来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在《行政监察法》中有明文规定(如下):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
1、劳动和社保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审等方式。2、执行劳动和社保监察公务应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保监察人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明书,通知检查机关监察的内容。要求和。
检察院不能决定或执行监狱。是否收监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
监察机关对以下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行政执法程序如下: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
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如下:1、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的股票发行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申报。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后,发行人应制作股票发行的申请文件,由保荐人,即券商,向证监会申报。3、受理。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