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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还没有付租金,合同仍然有效,这属于承租人违约行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所以,没有签订也是有效,但是属于不定期租赁。
合同是否有效与签没签定金没有关系,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
一般而言,合同签了即所谓合同已经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付款时合同才生效的条件,那么按照一般情况,合同在签订之时已经生效了,此时不能随意地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以催告其在一段期间内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欺骗胁迫,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确认协议无效。但在协议撤销之前,协议是有效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一般情况是无效的,但是有两种例外的有效情形。一,原合同有关于到期后自动延期的约定,则原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延长期。二,无自动延期约定,但合同到期后房客继续使用房屋,房东也默认的,则原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707条以及73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期限转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房租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的话,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以及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没有办法达成一致协商的话,就可以结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进行确
不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不付租金属于《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了不履行主要的债务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那么此时,甲方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其付租金,如果租房人仍不付租金的话,甲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