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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与第三人达成协商,就其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且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债务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两种类型。第一种,债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包括: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可以转让的种类;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二种,债务转让的成立要件:有效的
债务转移有下列生效要件: 1、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经过了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1、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合同债务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双方不同意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让;3。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转移形态。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只能是双务之债,即只能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享有债权之债。其转移方
以下债务不可以转移: 1、债权人不同意转移的债务; 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移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
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