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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对外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为依据。
隐名股东确认后能依据法定情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若是清理财产后,还有剩余才会财产的,隐名股东仍然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获得收益,并不用显名。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下去受到严重损失,如果股东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救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隐名股东想要解散公司的,必须达成以下条件的: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必须是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的; 3
公司解散隐名股东,应当率先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由隐名股东转为明显股东,然后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
公司解散,若是清理财产后,还有剩余才会财产的,隐名股东仍然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获得收益,并不用显名。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请求公司解散,不一定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时; 2、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3、因公司要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4、被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