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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清偿公司债务;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5、清缴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其他法律规定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条清算组应督促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行使以下职权:通知债务人申报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有以下这些: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公司解散后,除由于是公司合并、分立的外,都应进人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的公司与解散前的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只是公司进行清算时,它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被限于在清算范围内,仍然作为存续的公司而存在。 清算中的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以下权利: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