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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并不一定经过抵押登记才有效抵押权,抵押权并不是仅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物为债务担保的,分为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方式,所以担保物要抵押质押才有效,而有些抵押需要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才生效。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法律也并未强制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在签订抵押合同后,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担保合同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担保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期生效。
未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有效,要分情况。 根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以上抵押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
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未设立。如果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不是未设立,而是不是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预告抵押登记有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房产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合同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后,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代表抵押权生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才设立生效。 举例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分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