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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法律上,缺陷产品特指因存在合理的危险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所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法律上,缺陷产品特指因存在合理的危险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所以,
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
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由生产者负举证责任。生产者必须就《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3种情况举出证据,否则就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
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是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因为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之后二十年内都没有提起诉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债务人缺席审理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并不一定要到场,只要债权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已到期而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就可能胜诉。反之如果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的,也有可能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