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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根据如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原告
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
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仅在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
行政诉讼的主体一般是指,就实体争议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拟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本质来说,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实体法上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