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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以内部协议隐蔽创设,法律关系不明确且未公示,而程序具有公开性与稳定性,在召开股东会时,如果股东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明确,股东会的召开与进行将很难进行,更难以期待其组织与决议的公正平等。另一方面,在公司隐名股东未为公司执行机构所知的情形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下去受到严重损失,如果股东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救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么如果我们想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必须达成股权
隐名股东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
看具体公司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律没有对隐名股东是否管理公司事务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且从法律上看也并不承认隐名的股东,能够被正式认定为股东的,通常都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包括股东花名册里面有所记载的。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