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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有两份的,可以按照公证的时间以及遗嘱的内容来确定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
两份公证遗嘱内容不冲突的,两份都有效;如果内容冲突的,则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有效遗嘱。有效的遗嘱要包括内容有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具体怎么分配、分配给谁,还要把被继承人的财产列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
1.根据法律规定订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自书、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两份遗嘱没有冲突的,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上述内容就是对于遗嘱同一人做出前后两份哪份有效
既然不知道哪一个遗嘱无效,在《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
如果第二份遗嘱在强迫下写的是无效的,写第二份遗嘱也的有证人最低两个人以上这份遗嘱是有效的,以前的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我国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因此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根据不同遗嘱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类型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香港遗嘱在国内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前提是要符合规定。 如果继承人的户籍是在大陆的,属于中国国籍人,那么遗嘱是完全有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就适用香港法律,来认定其效力。 香港遗嘱想要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就要先行办理公证,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