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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上的曾用名不能去掉。 曾用名是记载公民名字更改的证据。公民名字更改记录是会保留在公民户口簿,以及户籍系统上面。 改名字需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
户口本曾用名不可以抹去,曾用名是表明曾经使用过该名字,并已申请做了名字的变更。关键时刻会有使用到的作用,如果去掉的话也会对当事人自己造成不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等级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
身份证上不会体现当事人的“曾用名”,只有户口本才会体现此项,两者姓名不一致的,能够参照如下解决: 1,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保留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的任
只要证件齐全,大一新生可以在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
户口本加曾用名最简单的方法: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才予以上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
户口本上的地址和身份证上的地址不一样,带齐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变更,如果公民从未办理过户口迁移,身份证与户口本地址地址不一致的,需要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
户口消了身份证不能用。户口一经注册,就不可以轻易地办理注销手续,除非存在着特殊的情况。户口注册之后,才可以办理身份证。原则上来说,只要户口被注销了,那么身份证也就会丧失法律效力,不可以再继续使用。目前我国注销户口时,一般有以下的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