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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 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 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残疾老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方法:一般来说,法定监护人是其配偶。但是,如果配偶失去监护能力或死亡,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和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将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 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1.如果老人存在痴呆情况,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其
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的程序如下: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
变更监护人要到法院办理。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青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可以变更监护人的情形有三种: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
监护人,指的是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监护人包含:包括:法定的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遗嘱监护人以及委托的监护人。以上四种形式的监护人又可以被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