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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两年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如果是判处死刑缓期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罪犯的减刑权属于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减刑是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
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
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于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按照总刑期确定减刑最大幅度。不管有几项犯罪罪名,减刑的最高年限都是以总刑期的长短确定减刑最大幅度。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原判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对减刑幅度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
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表现良好是有机会减刑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所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一般来说,死缓是可以减刑的,但是死缓减刑有限制。死缓减刑期限,分为两种情况:1、若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死缓
缓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要条件是该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适用缓刑需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