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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
对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不服只能保留意见,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不服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
只能接受现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
一、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变化怎么办《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另
不服再审判决的救济途径如下: 1、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再审:当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属于传来证据,不是第一
法律救济途径,具体如下: 1、行政复议。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