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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债权人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是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债务人不可以直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债权。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要追究股东的责任如下: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
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有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
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途径有: 1、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比较小,尚未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如上所述,公司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所以只能诉诸代位权制度。 2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不实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股东出资不实时的责任承担:1、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
一、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
如何追究冒名签字的法律责任,根据冒名签字的动机来定。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冒充签名,试图挪用公私财物的,那么就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