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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如果儿媳没有死亡并不愿意放弃抚养权,公公婆婆基本上是不能够争取孙子的抚养权的。因为我国民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权是第一顺位抚养权,而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的抚养权,属于第二顺位抚养权,只有儿媳死亡或无力抚养,才可以由爷爷奶
不犯法,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外公外婆有探望外孙子外孙女的权利,但是,从有利于外孙子外孙女健康成长方面考虑,是应当允许外公外婆探望外孙子外孙女的。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归外婆,还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法院不一定会把抚养权判给孩子的外婆。 因为只有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丧失抚养能力,或父母双方全部死亡时,有负担能力的孩子的外婆才可以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
法律分析 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争取孩子抚养权能发表意见。只有在父母两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孩子又单独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与孩子单独生活多年的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提供相关的己方有利的证据即可。
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 1、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户口和父母(外公外婆)的户口,已经分立的,当事人的子女,是不能隔代把户口申报到祖辈的; 3、如
意外生了孩子,孩子的亲生父亲也享有亲子权利。换句话说,如果对方能够证明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当然能够享受父亲这个身份带来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使生下这个孩子的时候,双方尚未结婚,
幼儿教师的身份,意味着能够较好地照顾自己的子女。但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只能作为其中一个参考因素,并不能决定是否能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法院会衡量和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条件,做出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条件,抚养能力,而且都要求抚养孩子的,如果有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是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是法院会优先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上环的一方。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虽然丧失了生育能力,但是自身并没有抚养能力,或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