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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扣押物证的要求是什么?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的要求是什么?

2020-07-04 199
普法内容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的要求: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对物证、书证的扣押权。 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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