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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抗力引起预定法律效果的核心。 不可抗力必须是债务履行受阻的最近、唯一和关键原因,不能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其他事由,否则,就不能引起不可抗力规则预定的法律效果。 在不可抗力规则下,合同解除权人根据不
租赁合同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等;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则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是在后履行一方可能不能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1、不可抗力能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免除其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
1、同时履行抗辩为延期的抗辩,并不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请求,仅仅表明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自己的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同时履行抗辩则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进行的。 2、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对于寄存人而言,保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对于保管人来说,只有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任
被委托方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但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互相信任的条件下签订的,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除了不可归责于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