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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转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动产,并且完成公示后,就可以取得该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无权处分的背景下设立的,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其他人的,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不是继受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名义登记人非法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可以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
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有偿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应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处分人将该动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 2、受让人支付了一定的代价; 3、处分的标的物是法律
由于案情中未加详述,暂时假设武某系善意,且七千元的价格系合理(如折旧等),同时也确已交付,那么该电脑所有权属武某,吴某只能请求周某赔偿损失。取得所有权原因如下: 1、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
不动产善意取得未交付是不会构成善意取得的,对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当事人已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也办理了全部的登记手续,只要当事人是属于善意取得,那么所有权人是不能追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只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与他人,转让后原权利人不再享有土地
土地使用金收取标准如下: 1、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
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般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