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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的通则的有关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一般应视为民事合同。
是可以和政府签署采购合同的。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是不具备相关的法人资格的,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但是是拥有可以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开具收款发票等权利,同样的也就是可以签署采购合同的。
肯定是违法的,其一,如果报备的供应商设置苛刻条件,比如提供厂家授权,5年质保。而没有报备的供应商拿不到授权或质保函,设置门槛让人看了就退却不去投标。其二,即使拿到授权或质保函了,厂家给没有报备的供应商高价,差价贴给报备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其三
政府采购合同型号不可以变更。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政府采购合同型号不可以变更。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适用民法典。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变更合同的,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是经过招标后签订的,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方式; 3、竞争性谈判方式; 4、单一来源方式; 5、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如下:采购范围不同: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目录内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范围则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或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且
借款合同当然可以变更,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合意,而且意思表示真实,变更后的借款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受到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约束,而不需要继续履行原来的借款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以及第7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