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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和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如下: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
诽谤罪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