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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 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 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 3、不平等性。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有: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含义和用途的不同: (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 (2)非格式合同是需要经当事人协商之后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
根据民法典合同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
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求是: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1、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