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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股东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请求撤销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该决议。
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二)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资格灭失。(三)瑕疵出资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
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其它程序的缺陷不能适用于本条;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能公平参与大部分意思的形成,获取所需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
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救济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出资缺陷条件下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缺陷出资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公司催告支付或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和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话,一般应当
股东会任免董事决议是指,股东召开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的最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任免董事需要召开股东会。但是如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