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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回重审的问题,简要分析如下: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处理,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违反回避制度、公开审判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违法构成
二审不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可能如下: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
证据不足发一审,法律法规适用瑕疵发二审。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
在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过程中,出现审判组织不严谨,简化必要程序的情况。如简易程序中自审自书、在普通程序审理中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未送达起诉书副本即开庭审理、判决书署名的人员与参加庭审的人员不一致等
我也咨询过一些律师,有的认为,再审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而不应再行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91)1号《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根据《民事诉讼法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离婚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因为是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法院的强制判决,所以无法上诉,无法上诉则更是无法发回重审。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确有问题的,双方已经在调解书上签字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
离婚案件的上诉有两种,可以分为对离婚判决的上诉和不离婚判决的上诉。所以,二审不判离婚的情况主要有: 1、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而裁定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不判离婚。例如,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离婚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