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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2020-08-15 123
普法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依法分为: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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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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