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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指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也有例外,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不等同于表决权。 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三分之二股东表决权的含义是: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在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的决议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决定权大小是按股权百分比计算的,如某个大股东占有67%的股份,那么其就具有完全绝对控股权,那么也就具有一票否决权,绝对控股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内的事物,但需通知其他股东。
不是按人数。按投资额度的说法也不准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一般是看出资比例的,但是也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表决。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那表决权就是由股份决定的,有多
所谓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指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也有例外,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不等同于表决权。 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转让,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不能转让。股东表决权是公司的基本权利之一; 2、但是公司章程明确对表决权的转让进行了约定,则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表决权的转让,但表决权的转让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股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么股权出质就是无效的:1、主合同无效。股权出质通过质押合同进行约定,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的债务自然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