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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诈骗未遂怎样认定

协助诈骗未遂怎样认定

2024-05-25 8
普法内容
1、法定刑幅度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确定,还是根据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确定 具体又分为四种情形: (1)全案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的。此时,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与犯罪总数额一致。 (2)既未遂并存但只有一者符合定罪条件的。这种情况下,不单独构罪的既遂部分或者未遂部分并不存在确定法定刑幅度的问题。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为单独构罪的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与既未遂累计的全案犯罪总数额不一致。 (3)既未遂并存二者均单独符合定罪条件的。这种情况下,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均对应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的规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根据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中较重的确定;在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此时,决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数额并非全案犯罪总数额,分别是既遂部分数额或者未遂部分数额。 (4)既遂未遂并存,均未单独构罪但总数额符合定罪条件的。对于合同诈骗案出现这种情况能否作为犯罪处理,目前尚无定论。 2、在根据既遂或者未遂部分择一重处原则选择法定刑幅度时,对于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确定,是否先行对未遂部分进行从轻或者减轻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应当仅适用于未遂部分,不能适用于整个犯罪。应当根据未遂情节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后,即先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 3、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中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在根据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时,未遂情节是作为量刑中的从重因素得以体现的,这与将未遂情节作为全案适用的量刑情节进行从宽处罚是截然不同的。 (2)在根据未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时,需要就是否减轻进行评价。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不予减轻选择法定刑幅度。此时,未遂情节并未在法定刑幅度确定过程中得到实际体现,仅仅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部分在确定量刑起点过程中予以评价。第二种情形是予以减轻选择法定刑幅度。此时,未遂情节在法定刑幅度确定过程中得到了实际体现,但由于这种体现限于法定刑的减轻选择,未遂情节究竟从宽到何种程度并未完全体现,因此,要就未遂情节进行完全评价,在选择减轻法定刑之外,还需要在之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对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进行了两次评价,但并不属于重复评价,只有将两次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对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评价充分。”一、诈骗罪未遂的认定 根据2024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诈骗未遂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诈骗(未遂)罪。在此规定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也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近年来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诈骗未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首先《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诈骗的目标为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的: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上述规定属于明确的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作出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能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诈骗未遂犯罪予以认定。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司法机关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不宜作出扩大性解释的。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未遂)罪的犯罪数额不一定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种观点直接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次,数额较大只是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再次,对于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诈骗未遂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另外,《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诈骗未遂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即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对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当然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用另外作出规定。因为,对于财产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基本情形,没必要作出特别规定。 二、诈骗罪(未遂)的处罚 对于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了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对于诈骗(未遂)罪如何量刑,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总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罪应当按照其涉及的犯罪数额在与既遂犯罪数额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以高某保险诈骗案为例: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考虑到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醉酒驾车有拒绝赔偿的规定,为了得到保险赔偿,高某找到其朋友张某,要求张某以驾驶员的名义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出现场后,也认定了张某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在理赔过程中,尚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发现高某和张某具有保险诈骗的嫌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归案后,高某和张某供述了企图诈骗10万元保险金的犯罪事实。对于高某和张某量刑时,就应当直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幅度内量刑,并在此档次内确定相应的罚金。而不应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确定刑罚,再依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还是以此案为例,如果高某和张某企图诈骗的保险金为100万元,则直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直接确定刑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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